赖泓宇律师亲办案例
正义来得太迟----坚持就是胜利!
来源:赖泓宇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7-05
浏览量:728

索引:一个非常简单的案子,因为种种原因,打了几年,但经过本律师的不懈努力,赢得了最后的胜利!

案情简介

自2005年起,**粮油公司与王*通过某人介绍建立长期的油枯供应关系。公司与王从来不相认识,只是通过电话联系,说好单价后,王派驾驶员来公司拉货,然后以王的名义打欠条。王后面再把货款打到公司帐户,一般是压两车货不付款,意思是说一般情况是王再派人来拉货,就必须把以前的货款结清至只欠两车货为止。2010年8月14日,王又派人来拉货,当货已经装好后,公司发现王已经欠了三车,如果加上当天的那车货就是4车了,按照原来的习惯,公司不可能佘欠更多的货款,于是公司就叫王把前面的两车货款付了才让当天的车离开。于是在当天下午5点多,王把最前面的两车货款付了,当天的车才拉走货,但由驾驶员打了欠条,还剩下当天的那车货和3个月前的那车货,总价款为11万元。在后来的日子里,公司再三催王支付货款,王一直说经济紧张,过段时间再说。但当年春节后,公司再次催要货款时,王说不欠钱了,因为当天已经把钱给了,于是公司于2011年5月在王的住所地法院起诉。
其实本案应该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案子, 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,如果真是那样,我完全没有必要把它写在自己的日记里。事实上没有想像的那样简单,因为公司与王不在同一个市,相隔比较远,必须在王的户口所在地起诉。也许是地方保护主义,也许是王的律师与法院关系好,或者是其它方面的原因,使一起本来非常简单的合同案子变得异常的复杂,但本案历经一审二审,终于昨天拿到了判决书,判决王支付原告的货款。
在一审中,我做为原告的代理人,我们提供了两张欠条及相应的出库单,还有公司的会计帐簿,证明他们是拉货了的,也是有欠条的,我们确实没有收到王与欠条相符的货款。但王的律师说因为8月14日那天是打钱了的,就是当天拉货的货款,王不欠公司的货款了。经过多次开庭,王的律师要求对账,从公司与王交易起来一个全面的对账,而我认为,他的目的是想把事情搅浑,所以不愿意配合去对帐,而法官也与王的代理律师配合默契,他要求我们来举证证明王欠我们的货款的证据,把全部的交易证据全部提出来,而且要把银行的全部打款记录提出来,如果对不上,诉讼请求就可能得不到支持。而我认为,法官的说法是不正确的,因为我们有欠条,有出库单,证明他们确实是欠我们货款,而且对方说当天打的钱是当天拉货的钱,而我们有证据证明他当天付的钱是前面的两车货的钱,金额也是相符的,所以我们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,应当由对方来举证证明他们已经付款就行了。法官的思路完全是偏向对方,所以公司得知情况后,提出了回避申请,请求换法官。
虽然申请被驳回,但承办人还是换了,原承办人还是在合议庭中。这时案子已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,原告方又交纳了一半的诉讼费用。经过几个月的审理,判决出来了,法院以我方举证不能,对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当拿到判决书的时候,公司老板的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,说并不在乎钱的问题,而是说这个社会太黑暗了,欠债还钱都可以被一些人说成不欠钱,说明对方律师水平够高的了。当拿到判决书的时候,我对公司老板说,现在并不是本案的最终定论,不要灰心,还可以上诉,用事实说话,用证据说话,相信正义终会得到伸张,真相终究会大白于天下,一些人的侥幸或者幸福也只是暂时的,上诉吧,一定要把官司打赢,不管付出多少时间与精力,我都会一直坚守,我要把这个案子作为律师职业生涯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来做。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。
经过几个月的等待,二审开庭了,当然开庭并不顺利。在法庭调查阶段,对方律师同样以一审中的思维,他要查清双方历年来的交易,把案情搞浑。于是提出了到银行查交易记录,于是又休庭。在第二次开庭时,对方提了一大袋子的打印材料,全是银行的记录。对方还说有20多万的记录是他们打给我方的,意思是他们多打了20多万的钱,他们保留起诉的权利。针对对方提出的观点,我方要查证这20多万的来历,需要时间,又只有休庭。当时法官还提出了一个观点,就是请审计公司来进行审计,费用可能比较高,不划算, 但为了查明事实还得进行。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全面的对帐,人家打钱了的,原告必须出示相应的出库单,如果没有的话,就败诉。
我与法官进行了交涉,其实本案没有想像的那么复杂,根本不用请审计公司,我们有欠条,有出库单,只要对方证明他付了钱了就对了。
为便于法官审理,我在二审中把几年的交易做了一个表格,包括时间,驾驶员,车牌号,数量,单价,总额,实收款时间、金额、差额。一看就知道他说的那笔钱是什么时候拉的货,这样更清晰了。
几个月后,再次开庭,这次 就主要针对我做的那张表来进行的,一笔一笔的来对。拉货收到没有,什么时候打的相应的货款。原告律师说8月14日那天打的钱是当天的货,但紧接前面的那两车货款什么时候打的呢?那两车货款才与8月14日当天的总金额相符。对方律师说还有另外的一车货,我们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拉的,对方全是在编造。对方律师就把我做的那张表上的后面的打款说成是前面的货,把这车货说成是那车货。当对到一个地方的时候,法官发现数量少了,但总额更多了,数量多了,总额反而少了,这肯定不正常,因为单价在一定时期内是不会有太大的波动的。其中有一个地方,比如说打款是在5月3号,但对方律师说是付的5月4号那天拉的货,法官说怎么会提前付款呢,对方律师说是预付。更有甚者,本来是拉了3万元的货,但付了10万元,对方律师也解释为预付。当然案子越来越明朗,最后法官让对方5天内提交已经付款的证据,如果不能提供,将依据现有证据进行判决。
开庭后,我又与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,对方没有提供证据,他们将合议后进行判决。当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,我心情比较平静,但又很想发泄,于是呼朋引伴做最快乐的事情-------麻将!当天晚上进行了一场酣畅淋漓的麻将以祝贺我们的胜利!
其实通过本案,我得出以下体会:

1、一定要慎重对待每一个案子,把可能出现的情况都要考虑到。

2、向一些不正常的行为说“不”,不惧怕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。

3、做一个律师,一定要有责任心,把别人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做。

4、但同时作为一个律师,不应当凭侥幸心理或者凭借与法官的个人关系去赢得官司。

5、所谓的责任心也体现在对当事人负责的角度,减少当事人的损失,要给当事人说明案子可能的结果,像本案,最好的律师代理思路应该是怎么样来支付钱,要么时间长点,要么调解,少给点,而不是完全不给,到最后,所有的诉讼费用全部由王承担,当事人打了几年的官司到最后输的更多,损失更多。

6、做律师一定要有耐心。

7、 做律师一定要有吃苦的准备,本案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,我也记不得去了好多次法庭,应该不下10次,几千公里少不了的。

8、要有自信,相信自己,只要有充分的证据,就不用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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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赖泓宇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惠诚(成都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101*********3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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